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及其启示
作者:
侯佳儒
关键词:
美国能源法
可再生能源
立法体系
摘要:
可再生能源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得到美国立法关注,迄今为止历经1978、1992和2005年三个立法高峰期,目前形成联邦和州两个层次,以《1978国家能源法》、《1992国家能源政策法》和《2005国家能源政策法》为核心,以相应环境保护立法为辅的基本法律框架。目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技术瓶颈和市场壁垒,与传统能源相比仍然缺乏竞争力,因此尽管美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,但是成效难如人意,尤其是《20005能源政策法》的颁布更是表明美国当前能源立法并未走出传统以石化能源、核能为主体的模式。但由于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在当今世界仍然较为先进,因此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具有很大借鉴意义。
上一篇:关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若干思考
下一篇:论我国民事诉讼自认的撤销